就業保險失業者眷屬健保費補助,1月31日即將上路  
 資料來源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 
 
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,增列補助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健保費,預計於96年1月29日由總統公布,1月31日施行,勞委會亦於1月25日配合修正通過「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」,與該法同日發布施行,未來預估每年有7萬多個家庭可受惠,所需經費約2億元,此項措施可減少失業勞工負擔,安定其家庭經濟生活,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。

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雖已對失業者的健保費負擔提供補助,但僅限於失業者本人,為考量失業者收入中斷,如繳不出其眷屬之健保費,將影響其眷屬之健康保護,本次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增列隨同失業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,其健保費亦予補助,對失業勞工之家庭照顧,應有實際之幫助。另為簡化申請作業,勞委會於辦法中明定,民眾不必額外提出申請,由勞保局與健保局直接作資料的勾稽,勞保局將自動就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,其本人與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之保險費,撥款給健保局。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將於1月31日施行,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勞工,其眷屬2月份以後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即可獲得補助。如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末日為1月31日,其眷屬1月份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亦可獲得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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